关于企业主附名称和母子证问题的探讨
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申请使用主附名称或要求颁发母子证证书,是诸多客户关注的问题,也中心是管理的内容。为此,笔者在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原则和方法,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什么样的企业可以要求在认证证书上标注附属名称
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一个企业只准有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企业名称相同或相似。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
若按照以上原则办理,受审组织基本不存在主附名称的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要求在打印证书时,在企业名称后另加括号,把另外一个名称附在括号里,并非都是无理要求。为了确保企业使用主附名称的合理性,现结合我中心实际,把各种形式的主附名称归纳、分析如下(实例中的企业名称均为虚构):
情况1. 子公司做主名,母公司做附名
《海北市红星仪表公司》产品质量好、有销路,具备发展前景,但受资金制约,无法扩大生产规模。为此,企业利用现有的厂房设备与某港商合资,组建了《海北市红旗仪表有限公司》。港商出资200万元入股,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企业申请认证,要求把《海北市红旗仪表有限公司》作为主名称,把《海北市红星仪表公司》作为附名称括在后面。
类似这种情况,满足企业要求合情合理。因为不以子公司的名义认证不合法,不标注母公司名称会导致客户流失。
情况2. 母公司做主名,子公司做附名
《河东市昌盛电器厂》是个人投资的工厂制企业,为降低成本建在偏僻地区。与此同时,与他在美国的叔叔合作,在某科技园区注册了《河东四达电器有限公司》,其目的是享受合资企业的减免税政策。《河东四达电器有限公司》是个空壳公司,相当于《河东市昌盛电器厂》的供应销售部。《河东市昌盛电器厂》申请认证,要求把子公司《河东四达电器有限公司》扩在后面,作为企业的附名称。
类似这种情况,企业要求也是合理的。我们认证的是母公司,将其作为主名称无可厚非。而销售产品的子公司,对内是母公司的销售部,对外是生产某电器设备的经济实体。为了取得认证资格,没必要再重复一次原企业的认证过程。
情况3. 现名做主名,原名做附名
企业更名后,要求把现在的名称做主名称,把原来的名称作为附名称附在后面的括号里。这样的要求合情合理,因为按照现行规定,企业更名后,原名称(曾用名)本应从属于企业。但有些企业没有按正规程序办理更名手续,而是用“置换”的办法更名。现举例说明:
《长虹市红旗服装有限公司》是某家庭成员之间个人合作投资组建的服装生产企业,因资不抵债引起法律纠纷,无法继续运营。该企业承接了一个加工职业装的大合同,对于救活企业很有好处。于是,原投资者又用现金(虚拟)投资,注册了《长虹市红星服装有限公司》。准备先利用新投资的企业,承接这个职业装加工合同,再利用原企业的生产能力生产,完成加工合同。此时,两个企业同时存在,企业要求在证书上,把其中一个作为主名称,另一个作为附名称。从而人为地策划了“一拨人马、两个企业”的格局,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来的企业可能办理注销,也可能被吊销。
类似这种情况,企业要求是否合理,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为企业有两处违法行为:一是在同一地点注册了两个不同企业的名称,把其中一个企业法人自命名为另一个企业的从属名,不符合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现行规定。二是在没有资产交易的情况下,新注册的企业无偿占用了原企业的法人资产和技术资源,导致原企业侵犯债权人的利益,两个企业都存在侵权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老企业可能发生两种变化,一是清偿债务后,按规定程序办理了注销手续。此时如果按主附名发证,没有问题。二是因在履行法人义务,被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此时如果按主附名发证,隐含了违规问题。
二、什么样的企业可以颁发主子证书
颁发主子证书的问题比较复杂,但只要把握一条基本原则,即持母证书的组织必须对持子证书的组织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实施力,就不会有问题。按照目前一般实践,有三种情况企业可以申请颁发主子证书。第一种是具有母子公司关系的企业,既适用于不同类别的产品,也适用于相同类别的产品;第二种是具有总公司和分公司关系的组织,适用于相同类型的产品;第三种是多场所的组织,如特许经营、联营企业等,一般用于同类(或类似)产品。现举例说明如下(实例中的企业名称均为虚构):
情况1. 规范的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
规范的子公司应该是由企业(法人组织)出资(而不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设立的公司制企业。这种公司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和“营业期限”之间有一项“股东(发起人)”,此处注明的股东是母公司(法人组织)的名称。
如《长海市利仁毛纺有限公司》是生产毛纺面料的企业,企业以实物资产(精织车间的设备)投资,与《香港四同纺织有限公司》合资,把企业的精织车间改制为《长海市宏大毛纺有限公司》。这样,《长海市宏大毛纺有限公司》便成为《长海市利仁毛纺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查看《长海市宏大毛纺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股东(发起人)”一栏中,应同时注明了《长海市利仁毛纺有限公司》和《香港四同纺织有限公司》两个公司的名称。《长海市利仁毛纺有限公司》与《长海市宏大毛纺有限公司》可认定为规范的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当企业需要时,应满足其发放主子证书的要求。
情况2. 规范的总公司与分公司关系
公司(企业)注册成立的分公司(分企业)与总公司一并申请认证时,可视同为母子公司关系。这种公司(或企业)只有营业执照,没有法人执照;执照上没有法定代表人(姓名),只有负责人(姓名)。一般情况下,企业名称前带有总公司的名称,它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可按子公司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这两种公司关系,可以从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处(科)出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且手续从简。
如《长海市仁利毛纺有限公司》为了降低环保(污水)成本,把自己的染整车间搬至在本市偏远郊区,注册了《长海市明锐纺织厂》。此时,《长海市明锐纺织厂》的营业执照,没有《法人营业执照》字样,营业执照上只有负责人的姓名,没有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一般情况下,企业全称应该是《长海市仁利毛纺有限公司明锐纺织厂》。类似这样情况,当企业需要时,也应满足其发放主子证书的要求。
情况3. 具有同类(或类似)产品的多场所组织
按CNAS-CC12:200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规定,多场所组织应定义为“一个对有关活动进行策划、控制或管理的明确核心职能(通常被叫做总部)和进行全部或部分活动的分支机构或分部的网络组织。”“这种组织不必是唯一的法律实体,但全部场所应与组织总部有法律或合同上的联系,并在总部策划、建立及持续监督的同一质量管理体系下运作。”由此出发,具有多场所的组织当产品属于同一类别时,在审核现场中通过合理抽样认可后,“可向认证覆盖的组织的每一场所发放一份子证书,它包含与主证书相同的范围或部分范围,并清楚地引用主认证证书。
如《长海市仁利毛纺有限公司》为了扩大生产能力,把地处远郊区的乡镇企业《长海暖暖纺织有限公司》发展为自己的定点加工企业,两个公司签署了(长期)加工协议,且协议期限时间长于审核周期时间。此时,《长海暖暖纺织有限公司》专门为《长海市仁利毛纺有限公司》配套生产浅色毛纱,执行《长海市仁利毛纺有限公司》的生产计划和生产工艺,接受《长海市仁利毛纺有限公司》的质量验收。如果《长海暖暖纺织有限公司》纳入《长海市仁利毛纺有限公司》的质量体系管理,也可以通过审核考证,颁发一份子证书。
类似以上情况,应通过合同契约或联营协议来界定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建立(半紧密层)联营企业的(集团)公司,设立布点加工厂的企业,从事特许经营的组织,有销售网络的制造企业,以及有多个分支机构的公司等等,都可以向申请认证组织覆盖的每一场所发放一份子证书。
笔者认为,只要符合上述各种情况,企业申请颁发主子证书的要求是合理的,中心应该尽量满足他们的要求。
三、什么样的企业不宜颁发主子证书
除此以外,还有一些情况在颁发主子证书时应持慎重态度。
情况1. 经核实,属于(或视同于)一个企业两个名称的情况,不宜颁发主子证书
有些企业基于某种需要,利用“原拨人马”和原企业的厂房设备又注册了一个企业,从而导致“一企两名”现象。遇到这种情况,无论新企业的注册地址与原企业是否一致,在实施认证审核时,都不应该按照母子公司的模式进行处置。
如某企业声称自己是母子公司结构,母公司是某电气传动有限公司,子公司是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两个公司在认证范围和许可资质上都不存在矛盾。经考证两公司并非母子关系,基本属于同一地址注册的两个公司。企业的组织机构是单厂企业的结构,两个公司的人员、厂房、设备和管理都是重叠的。子公司只有名称,没有实体,是一个虚拟公司。企业的管理评审和内审只在母公司进行,涉及不到子公司;现场审核时无法在子公司获得专业条款的审核证据。类似这样情况,不符合发放母子证书的条件。
情况2. 经营范围和许可资质一致的“兄弟”公司,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时,不宜颁发主子证书
在认证合同评审中,有时遇到这样的情况:两个企业、两个法定代表人,生产同一种产品,自己声称其中一个企业是另一个企业的母公司,并提供两企业加盖公章的证明函。遇到这样情况,应作进一步核实清楚。
如某投资者投资(或家庭成员相互参股)设立的两个公司,经营范围和许可资质相同,认证范围也相同。企业要求把公司A作为母公司,把公司B作为子公司,一起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颁发主子证书。为此,母公司的组织机构图里包括子公司这个单位,两个公司也统一进行管理评审和内审。但两个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具有法律强制实施力的协议,从执法角度看,公司A与公司B仍是平等并列的两个法人组织,不能视同于母子公司结构。
但如果公司A与公司B签署了有法律效应的契约,公司A与公司B联营,并把公司B视同为公司A的子公司进行管理。此时,基本符合CNAS-CC12:2006规定的多场所的定义,笔者认为仍可以颁发主子证书。
情况3. 母公司与子公司在许可资质上存在问题,问题未解决前,暂时不能颁发母子证书
对已经存在母子公司关系的企业,主子证书的范围不同,应分别核实证书范围与营业执照范围和许可资质范围的一致性。即母公司的营业执照范围和许可资质范围,应符合(或涵盖)主证书所描述的体系覆盖范围,子公司的营业执照范围和许可资质范围,应符合(或涵盖)子证书所描述的体系覆盖范围。否则,仍有“碰线”之嫌。
四、审核母子公司应注意的问题
为预防认证风险,避免认证差错,中心要求对于颁发母子证书的企业,实施全过程把关。
首先,当申请认证组织在所签定认证合同中,已经明示自己有颁发母子证书要求时,合同评审人员应向组织索要相应的解释文件或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初步判断该企业是否符合颁发主子证书的条件。
其次,在实施现场审核时,应重点关注四个问题。一是申请颁发主证书企业的组织机构中必须涵盖申请颁发子证书企业(或场所),即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在母公司(或总部)的组织机构图中是作为部门(类似分厂、车间)出现的。二是母公司(或总部)所进行的管理评审和内审必须包括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即企业内部服从同一个最高管理者和管代的领导,统一组织管理评审和内审。三是属于母子公司类型的企业,母公司与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分别与主证书和子证书所描述的体系覆盖范围一致,且分别满足许可资质的要求;属于多场所类型的企业,总部与分支机构应从事同类(或类似)产品的生产或服务;四是要把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当成一个重要部门实施审核,并通过审核专业条款,收集子公司的审核证据,切不可以母公司的专业审核代替子公司的专业审核;从事同类产品的生产或服务的企业,审核分支机构的时候,可以按规则抽样;从事不同产品的生产或服务的企业,审核子公司的时候,不能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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