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企业集团的概念
《公司法》中并没有“集团”一说,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提法。在认证审核实践中,我们常常看到某某集团或某某集团公司的名头,这也是不可回避的现实。我们暂时把集体定义为“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
集团公司的由来大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多个公司(或者企业)由于在业务、流通、生产等方面联系紧密,从而聚集在一起形成的公司(或者企业)联盟。另一种是企业为实施多元化经营战略,在多个领域成立了子公司,从整体上看,很像“联合舰队”的编制。按照一般实践,人们把“联合舰队”中的发挥“旗舰”作用的母公司,称为集团公司,把整个“联合舰队”称为企业集团。目前的大型企业集团都分为核心层、紧密层、半紧密层和松散层四个层次。
一、最早的规范性文件是1987年12月《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
文件指出:“企业集团是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经济组织。它的核心层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能够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企业集团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名牌优质产品或国民经济中的重大产品为龙头,以一个或若干个大中型骨干企业、独立科研设计单位为主体,由多个有内在经济技术联系的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组成;它在某个行业或某类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有较强大的科研开发能力,具有科研、生产、销售、信息、服务等综合功能。”
二、1991年国家就企业集团的试点工作下达了正式通知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初步建立,上述规定已经不能囊括所有企业集团,因为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非公有制的企业集团。《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71号)。通知指出“企业集团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组织。”
此时,已虽不再强调公有制。但试点工作的重点仍是国营大中型企业的企业集团。
三、1992年5月国家发布了企业集团登记的试行办法
1992年5月,国家工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 联合发布了《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文件规定:“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由一个大型企业或控股公司为核心组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企业集团名称。”
按照本文件要求,企业集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一个实力强大、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集团核心。集团核
1.必须有一个实力强大、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集团核心。集团核
心可以是一个大型生产、流通企业,也可以是一个资本雄厚的控股公司。
2.必须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除核心企业外,必须有三个以上的紧密层企业,还可以有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
3.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要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应建立资产控股关系。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与半紧密层企业之间,应逐步发展资产的联结纽带。
4.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各自都具有法人资格。
3.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要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应建立资产控股关系。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与半紧密层企业之间,应逐步发展资产的联结纽带。
4.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各自都具有法人资格。
5.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应是一个全民所有制大型企业或国家控股的公司。
四、1998年4月国家工商局对企业集团登记做出明确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发布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是目前执行的法规,规范了企业集团的基本概念。
1.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三条)。
2.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3.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4.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第四条)。
4.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第四条)。
6.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五条):
①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①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②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③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③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7.国有企业为主体设立企业集团,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是非公司企业法人。对其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期限,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执行(第二十九条)。
8.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8.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9.经核准的企业集团名称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目前,我国新旧体制交错,对企业集团的应用也并存着多种形式,但基本原则应该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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